为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弘扬以“爱岗敬业、自强不息”的邓建军精神为核心的学院文化。学校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与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及社会实践活动,把第二课堂活动内容纳入人才培养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素质拓展学分的要求(一)大学生素质拓展课程属于院定选修课,分为课堂教学和非课堂教学两大类,课堂教学类由教务处牵头,非课堂教学类由团委牵头,学工处、教务处、科研处协助。 (二)课堂教学类是以课堂教学为表现形式的选修课,非课堂教学类是指由学院、系部组织的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及社会实践等活动。 (三)学生在校期间至少需获得18个非课堂教学类学分方可毕业。现将学分结构规定如下:
注:以上学分结构中交叉之处已按侧重面和考核方式归并。 (四)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课外学分活动的组织,必须依据人才培养目标与要求,由活动组织单位拟定详细的活动方案报团委审定,并正式纳入培养计划后实施。学校各部门或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学生社团面向学生组织的各项课外活动均可纳入学生课外学分管理范畴。 二、素质拓展学分的认定(一)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由各系部负责,报认证中心备案。 (二)学生所修课外学分不参与学籍异动记分。 三、项目与学分评定标准(一)思想品德 1.设置诚信学分,每名学生预置4分,在校期间(按4学期计算)每学期预置1分,如有等不诚信行为均按有关规定扣除诚信学分--考试作弊(-2分/次)、恶意拖欠学费(-1分/学期);诚信学分不足4分不予毕业。 2.思想积极要求进步,递交入党申请书,可获得0.5学分;评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可获得1学分;评定为发展对象,可获得1.5学分。 3.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给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分别扣除0.5、1、1.5、2个学分。 4.学生被扣除诚信学分后必须以义工形式(例如院、系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等,0.2分/小时)来修补诚信学分,但因作弊被扣除学分及处分被扣除学分只能修补一次,若两次作弊诚信学分将全部扣除并不得毕业。 (二)社会实践与青年志愿者活动 此活动为两课实践课。 1.进行寒假社会调查并完成任务者,给予0.5学分,参加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并完成任务者,给予1学分;获系部表彰或奖励者加0.5学分,获学院及以上表彰或奖励者,奖励1学分。 2.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完成规定的任务者,给予2学分,获系部表彰或奖励者加0.5学分,获学院表彰或奖励者加1学分,参加义务献血活动,1次给与1学分。 3.在学院学习期间个人完成学院义务劳动达20小时者(其中,班级安排的“一助一”活动10小时,院系统一安排的义务劳动10小时),可获得2学分。 (三)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 1.在学院科技制作、科技创作、科技比赛和各类学科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1.5、1学分;集体获学院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给予1.5、1、0.5学分。 2.凡由学院组织参加市级科技制作、科技创作、科技比赛和各类学科竞赛的选定参赛者,完成集训任务者每人给予1学分;完成集训任务并代表学校参赛者给予1.5学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4、3、2学分;集体获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给予3、2、1学分。 3.凡由学院组织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科技制作、科技创作、科技比赛和各类学科竞赛的选定参赛者,完成集训任务者每人给予1学分;完成集训任务并代表学校参赛者给予1.5学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6、5、4学分;集体获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给予4、3、2学分。 5.参加班级组织的专题研讨获集体一、二、三等奖者,每人给与0.5学分,参加系级专题研讨获集体一、二、三等奖者,每人给与1.5、1、0.5学分,参加院级专题研讨获集体一、二、三等奖者,每人给与2、1.5、1学分。 6. 听学术讲座 每次(0.2学时)给与0.2学分。 7.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四)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 一)文化、艺术类活动 1.参加学院读书活动、征文活动、文艺演出、美术展览、演讲比赛、辩论赛、普通话比赛、外语竞赛等活动,在系部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0.5、0.3学分,积极参与者,给予0.2学分;在学院获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1.5、1学分,集体获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给予1.5、1、0.5学分。 2.凡由学院组织参加市级及市级以上文艺演出、美术作品展览、演讲比赛、辩论赛、外语竞赛等活动并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每人给予1学分,获竞赛一、二、三等奖者,每人给予4、3、2学分,集体获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给予2、1.5、1学分。 3.凡由学院组织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文艺演出、美术作品展览、演讲比赛、辩论赛、外语竞赛等活动并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每人给予1.5学分,获竞赛一、二、三等奖者,每人给予6、5、4学分,集体获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给予4、3、2学分。 4.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二)体育竞赛活动 1.参加学院田径运动会、篮球赛、排球赛等各种体育竞赛,获竞赛前三名者,分别给予2、1.5、1学分,第4-6名给予0.5学分,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给予1.5、1、0.5学分;参加系部篮球赛、排球赛等各种体育竞赛,获竞赛前三名者,分别给予1、0.5、0.3学分,积极参与者,给予0.2学分。 2.凡由学院组织参加市级及市级以上田径运动会和各种体育竞赛活动者,每人给予1学分,获竞赛前八名者,分别给予5、4.5、4、3.5、3、2.5、2、1.5学分,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给予2、1.5、1学分。 3.凡由学院组织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田径运动会和各种体育竞赛活动者,每人给予1学分,获竞赛前八名者,分别给予8、7、6.5、6、5.5、5、4.5、4学分,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给予4、3、2学分。 4.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5.参加学院运动队集训并完成集训任务者,每学年给予2学分。 三)其他身心发展相关活动 参加学院文明宿舍评比,连续三次认定为文明宿舍的,每个舍员给与0.5学分;连续四次认定为文明宿舍的,每个舍员给与1学分。 (五)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 一)学生社团工作 参加学校广播电台、学生艺术团等各类学生社团,工作一学期给与0.5学分,在所在社团内评为优秀的,给与1学分;获得学院表彰,再加1学分。(原来是:::工作一年以上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者2学分;获学院表彰者3学分。) 二)学生干部工作 担任院、系学生干部及班委、课代表等学生干部且积极工作、认真为同学服务,完成任务,每学期给予1学分,获学院及以上表彰或奖励者,加1学分。 (六)技能培训及其他 一)专利、论文及作品 1.学生在校期间获发明专利,凭专利证书按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三种类型每项分别给予4、5、6学分。 2.在院学报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给予2学分;在其它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给予3学分;在各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给予6学分。 3.在院报上发表宣传作品者,每篇给予1学分;在市级新闻媒体或公开刊物上发表作品者,每篇给予2学分;在省级及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公开刊物上发表作品者,每篇给予3―4学分。 二)考试与培训 1.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1)通过一级(计算机类专业通过二级)者给予0.5学分; (2)通过二级(计算机类专业通过三级或计算机水平资格考试初级)者给予1.5学分; (3)通过三级(计算机类专业通过四级或计算机水平资格考试中级)者给予4学分; 2.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和AB级外语考试 (1)通过A或B级者给予0.5学分; (2)通过四级者给予2学分; (3)通过六级者给予4学分。 3.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获二级乙等给予1学分;二级甲等给予2学分;一级乙等给予4学分。 4.参加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者,初级工0.5学分,中级工1学分,高级工4学分,同一学期获同一工种多个等级,按最高计分。 5、参加跨专业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者,初级2学分,中级4学分,高级6学分,同一学期获同一工种多个等级,按最高计分。 四、附则1.本规定从2009学年起开始执行。 2.本条例尚未涉及到的其他活动,若符合本条例精神,由活动组织单位申报,经教务处认定后可给予相应的课外学分。 3.本条例具体条款内容由团委、学工处、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4.非课堂教学学分不能计抵课堂教学学分,学生非课堂教学学分累计不得低于18学分(各项最低学分累计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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