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电子电气工程系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系自律委员会)旨在强化大学生在公寓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意识,形式多样地开展公寓文化建设活动,积极参与公寓各项日常管理,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学生正当权益,不断推动公寓各项精神文明建设,帮助广大同学树立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大学生形象。
第二章 组织设置及机构职能
第二条:系自律委员会是由系党总支、行政委托系团委直接领导,公寓辅导员具体指导下的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系自律委员会设主任2名、副主任3名。
第四条:系自律委员会各级组织机构均规定了相应的职能。
第五条:系自律委员会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是政治表现良好,学习优良,工作能力强,有很强的责任心、正义感,在学生中有威信,能起模范作用,热心社管会工作,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六条:系自律委员会委员每年换届改选一次。
第三章 成员的产生及权利、义务
第七条:凡入住电子系公寓的全体在籍学生,承认本级组织机构章程的,均可自愿报名参加,成为本组织成员。
第八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⑴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有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参加各项活动及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⑶有检查、教育和管理的权利。
⑷有参与自律委员会评优评奖的权利。
⑸有享受院级学生干部各项测评加分和评优评奖待遇的权利。
⑹有享受勤工助学待遇的权利。
第九条:成员负有以下责任义务:
⑴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身作则,严以律已,作风正派,公正无私,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及学生公寓各项规章制度,在各方面为同学作出表率。
⑵有对学生公寓各项管理规定进行宣传并遵守内部工作制度的义务。
⑶有积极组织和参加公寓各项文化建设活动的义务。
⑷有协助公寓辅导员老师和管理人员进行各项内务和行为规范的常规或突击检查,并协助做好记录、统计、评比、上报的义务。
⑸有监督、批评和及时制止公寓内一切存有安全隐患行为及不文明行为的义务。
⑹有及时向公寓辅导员老师或管理人员反映公寓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义务。
⑺有不定期向公寓辅导员老师或楼栋管理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义务。
⑻有按时参加职能处室或系自律委员会主任召开的会议及有关培训工作的义务。
⑼有反映学生意见要求,维护学生正当权益的义务。
⑽有妥善保管系自律委员会章程、工作证及有关工作标志的义务。
第四章 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条:例会制度。每周召开工作例会进行工作总结,经验交流,布置任务并积极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值班制度。系自律委员会设立值班室,成员按规定进行值班。
第五章 活动原则与方式
第十二条:系自律委员会下属各工作部门,应接受系部主管部门领导和相关职能处室或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系自律委员会要遵循“融入、引导、带动”的原则,在活动中体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十四条:系自律委员会应根据院公寓思想政治工作重点和学生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系自律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注重自身形象,在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时应佩戴证件,态度诚恳,语言规范,实事求是,且应易于被同学接受。
第十六条:系自律委员会及其下属各工作部门开展工作须遵循重大活动逐级审批制度,各项活动均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相关信息。
第六章 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每学期末,系自律委员会采取总结、自评、民主评议的方式,对系自律委员会学生干部及相关成员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对于民主评议不合格,没有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成员将被取消自律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十九条:根据考核结果每学年评选一次院级“公寓工作优秀学生干部”、“公寓工作学生积极分子”、“公寓工作优秀学生党员”,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电子电气系。
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电子电气工程系
2007年9月